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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律诚同业代表客户赢得Orencia (Abatacept/阿巴西普)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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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律诚同业代表客户赢得Orencia (Abatacept/阿巴西普)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 浏览次数:
  • 日期:2020-03-27

【概要描述】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300号案件的行政裁定,驳回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Bristol-MyersSquibb,即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经历了六年,甚至更长(九年,如果从第一次无效挑战开始的话)的专利无效挑战画上了句号,而此时距第01812229.9号专利的专利权到期日也只剩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律诚同业代表客户赢得Orencia (Abatacept/阿巴西普)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概要描述】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300号案件的行政裁定,驳回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Bristol-MyersSquibb,即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经历了六年,甚至更长(九年,如果从第一次无效挑战开始的话)的专利无效挑战画上了句号,而此时距第01812229.9号专利的专利权到期日也只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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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300号案件的行政裁定,驳回布里斯托尔-迈尔斯斯奎布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即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经历了六年,甚至更长(九年,如果从第一次无效挑战开始的话)的专利无效挑战画上了句号,而此时距第01812229.9号专利的专利权到期日也只剩一年零三个月,很艰难的一段历程!

 

专利涉及的药品背景

 

第01812229.9号专利涉及百时美施贵宝(BMS)公司的一款抗风湿药物,CTLA-4-IgG1融合蛋白,商品名Orencia (Abatacept/阿巴西普)。Orencia是一种通过重组DNA技术产生的可溶性融合蛋白,2005年获FDA批准,2007年获欧盟批准。FDA批准的治疗适应症包括:(1)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RA),Orencia可作为单药疗法或与疾病修饰抗风湿药物(DMARDs,TNF拮抗剂除外)联合用药,用于中度至重度活动性RA成人患者,减轻疾病症状和体征、诱导主要的临床缓解、抑制结构性损伤进展、改善身体机能;(2)幼年特发性关节炎(JIA),Orencia可作为单药疗法或与甲氨蝶呤(MTX)联合用药,用于2岁及以上中度至重度活动性多关节型JIA患者,减轻疾病症状和体征。(3)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PsA)成人患者的治疗;欧盟批准的治疗适应症为:(1)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幼年特发性关节炎(2)ORENCIA与甲氨蝶呤(MTX)联合用于之前未接受过MTX治疗的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3)ORENCIA单药或与甲氨蝶呤联合,用于对之前缓解病情抗风湿药(DMARD)应答不佳同时不需要接受皮损全身治疗的活跃性银屑病关节炎(PsA)成人患者的治疗。

2017年Orencia(阿巴西普)销售额为24.79亿美元,2018年为27.1亿美元,2019年为29.77亿美元,一直保持年约10%的增幅。

阿巴西普原研药在国内已完成上市审批,即将上市。国内有多家药企做生物类似药,目前尚没有任何一家申报上市。

 

专利背景

 

CTLA4-Ig融合蛋白的原始序列专利未在中国提出申请,BMS于2001年7月2日提交了第01812229.9号“可溶性CTLA4分子用于制备治疗风湿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的专利申请,2007年5月30日获得专利权。授权专利包含多达90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CTLA4Ig融合蛋白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制药用途,分为以下几组:

1)单用CTLA4Ig治疗

2)CTLA4Ig+DMARD治疗

3)CTLA4Ig 治疗用DMARD 治疗失败后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4)CTLA4Ig的突变分子。

 

专利无效挑战

 

2011年7月,律诚同业代表客户对该专利启动了第一次无效挑战,对上述第1)2)组权利要求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作出第1878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对第1)组权利要求宣告无效,对第2)组宣告部分无效,维持了第2)组中“CTLA4Ig+皮质类固醇、非甾体类抗炎药或强的松联用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方案,其他方案无效,专利权人未上诉。

2014年3月,律诚团队代表客户对该专利启动第二次无效挑战,对上述第3)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1月作出第2432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第3)组权利要求无效。

专利权人对此决定不服提出上诉,经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均作出维持第24329号决定的判决,专利权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经法庭开庭调查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代理师笔记

 

历时9年时间,参加了5次口审/开庭,专利权人提交了多达16份反证材料,案卷厚度累计超过20cm,对Orencia(阿巴西普)的专利无效挑战是走过最长的路和最完整的程序的一个案子,无效决定的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6(4)权利要求支持和专利法第22(2)新颖性和22(3)创造性的规定。几个比较有趣的视角:

专利说明书长达130多页,权利要求90项,为了弥补CTLA-4-Ig融合蛋白在中国没有专利保护的缺陷,该专利里面包含了多组技术方案,互相交叉在一起,读明白说明书和划分清楚权利要求要保护的范围就是一项十分烧脑的工作,而每次答辩/开庭前都要再将这些烧脑的问题过一遍更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专利权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反证却被法庭作为支持无效决定的佐证,提醒代理师要谨慎对待证据。

 

律诚同业代理该专利无效请求案的专利代理师为黄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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