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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侵犯版权、严重失信将记入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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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侵犯版权、严重失信将记入公共平台

  • 浏览次数:
  • 日期:2022-08-02

【概要描述】  广东省版权条例迎来二审。7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广东省版权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这是广东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一部创新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修改稿明确,具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作品登记是版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草案修改稿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与识别等服务。   近年来,网络平台版权争议频发。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规定了针对版权相关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罚则,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于侵害版权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在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以及版权主管部门查处版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后查明事实认定构成侵权的,将从重处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对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广东:侵犯版权、严重失信将记入公共平台

【概要描述】  广东省版权条例迎来二审。7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广东省版权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这是广东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一部创新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修改稿明确,具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作品登记是版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草案修改稿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与识别等服务。

  近年来,网络平台版权争议频发。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规定了针对版权相关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罚则,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于侵害版权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在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以及版权主管部门查处版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后查明事实认定构成侵权的,将从重处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对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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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版权条例迎来二审。7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广东省版权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这是广东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一部创新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修改稿明确,具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作品登记是版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草案修改稿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与识别等服务。

  近年来,网络平台版权争议频发。对此,草案修改稿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规定了针对版权相关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罚则,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于侵害版权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在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以及版权主管部门查处版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后查明事实认定构成侵权的,将从重处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对有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情形的行为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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