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
- 浏览次数:
- 日期:2023-03-13
【概要描述】 “当下网络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是指保护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发展作出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如是说。 在李正国看来,实践过程中,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一方面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网络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视频等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的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是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视频,而是处于两种中间状态。针对目前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新现象”,李正国建议,应对网络视听作品定义进一步区分明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者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地保护产品著作权,从而激发其网络视听产业活力。 对于如何强化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职能,李正国建议,一方面可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各相关方也应防止利用所谓技术中立导致的侵权行为。 李正国认为,可以发挥群众在视听领域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独特力量。对于案件的宣传要注意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
【概要描述】 “当下网络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是指保护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发展作出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如是说。
在李正国看来,实践过程中,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一方面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网络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视频等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的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是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视频,而是处于两种中间状态。针对目前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新现象”,李正国建议,应对网络视听作品定义进一步区分明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者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地保护产品著作权,从而激发其网络视听产业活力。
对于如何强化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职能,李正国建议,一方面可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各相关方也应防止利用所谓技术中立导致的侵权行为。
李正国认为,可以发挥群众在视听领域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独特力量。对于案件的宣传要注意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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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络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是指保护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发展作出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如是说。
在李正国看来,实践过程中,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一方面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网络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视频等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的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是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视频,而是处于两种中间状态。针对目前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新现象”,李正国建议,应对网络视听作品定义进一步区分明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者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地保护产品著作权,从而激发其网络视听产业活力。
对于如何强化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职能,李正国建议,一方面可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各相关方也应防止利用所谓技术中立导致的侵权行为。
李正国认为,可以发挥群众在视听领域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独特力量。对于案件的宣传要注意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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