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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一审宣判!QQ消息提示音六声“嘀”能否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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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一审宣判!QQ消息提示音六声“嘀”能否获准注册?

  • 浏览次数:
  • 日期: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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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一审宣判!QQ消息提示音六声“嘀”能否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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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经常使用QQ的用户来说,对QQ所具有的几个特点一定很熟悉,比如:好友上线时,连续3个“噔”的提示音,有好友发送消息时对方头像的不停闪烁,同时伴着连续6个“嘀”的提示音等等。

  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纠纷缘起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虽然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但是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

  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即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申请为商标,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根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2015年8月24日,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至法院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腾讯公司诉称:首先,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是腾讯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诉争商标所表现的内容指定服务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且诉争商标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该声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其次,腾讯公司的QQ软件于1999年2月上线至今,持续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用户听到诉争商标声音后就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诉争商标能够直接对应QQ软件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其知名度及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而且,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时长较短,多数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以内,声音表现简明、无语音。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有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的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是,诉争商标的整体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诉争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的阶段,QQ软件自1999年2月最初即以OICQ软件的形式在我国互联网上开始使用。通过互联网实现即时通讯的模式变革对人们生活带来的冲击,及作为QQ软件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诉争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

  法院认为,经过对腾讯公司提交的艾瑞公司发布的《中国即时通讯研究报告》等行业研究报告、腾讯公司2004~-2015年的公司年报、QQ软件凭借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到2.102亿成为首个获得“单一即时通信平台上最多人同时在线”吉尼斯世界纪录荣誉的中文即时通信工具、电视剧《第一次亲密接触》中的相关内容等证据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还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或开发衍生产品、升级技术产品等商业模式以实现商业目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通常选择。结合腾讯公司提交的152篇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Useit知识库中《1999年至2015年QQ是如何一步步变形的》一文等证据可以认定,自QQ软件进入市场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QQ软件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项目,发展成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虽然前述服务项目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声音,但是前述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软件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与QQ软件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另外,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也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电视播放与新闻社服务与“信息传送”均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领域,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8类特别注释“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前述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而且,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平台间的竞争,互联网企业也会促进自身平台的产品结构创新、增加服务内容。对于腾讯公司而言,通过QQ软件即时通讯服务平台提供电视播放、新闻服务项目也是其实际发展模式。另结合上述对于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被诉决定认定其不具备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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