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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国内正式实施的知识产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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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国内正式实施的知识产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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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12-02

【概要描述】  1、2022.12.1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22.12.1起国知局启用新版商标书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现将修订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3、2022.12.1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2022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提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4、2022.12.1起《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5、2022.12.1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6、2022.12.1起《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施行   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有助于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7、2022.12.1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2022.12.1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施行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9、2022.12.15起《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制定《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0、2022.12.1起中欧两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EPO共同发布联合公报,宣布两局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根据该项目,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适用于以英文向CNIPA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PCT申请,延长期内限额为3000件。由欧洲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的申请将无需进行欧洲补充检索。

12月1日起国内正式实施的知识产权新规

【概要描述】  1、2022.12.1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22.12.1起国知局启用新版商标书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现将修订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3、2022.12.1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2022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提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4、2022.12.1起《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5、2022.12.1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6、2022.12.1起《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施行

  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有助于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7、2022.12.1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2022.12.1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施行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9、2022.12.15起《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制定《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0、2022.12.1起中欧两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EPO共同发布联合公报,宣布两局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根据该项目,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适用于以英文向CNIPA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PCT申请,延长期内限额为3000件。由欧洲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的申请将无需进行欧洲补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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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12.1起《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22.12.1起国知局启用新版商标书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现将修订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3、2022.12.1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2022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提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4、2022.12.1起《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5、2022.12.1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6、2022.12.1起《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施行

  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有助于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7、2022.12.1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2022.12.1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施行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本规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9、2022.12.15起《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制定《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0、2022.12.1起中欧两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EPO共同发布联合公报,宣布两局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根据该项目,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适用于以英文向CNIPA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PCT申请,延长期内限额为3000件。由欧洲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的申请将无需进行欧洲补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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