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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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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浏览次数:
  • 日期:2022-04-25

【概要描述】  【裁判要旨】   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   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情介绍】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其商标及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广泛使用,多份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并在天猫平台申请网络店铺,公开对外进行招商合作,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对外进行销售。自2019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拒不提交。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深圳小米公司的获利,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裁判内容】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的证据,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利润率以30.78%计算。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曾将涉案商标作指向小米科技公司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表明其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同时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对深圳小米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经计算其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0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诉讼主张,故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的赔偿诉请,判决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被《法治日报》、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等报道。阻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难点,一是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二是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本案中,一方面,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有效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对司法解释列举之外的新型惩罚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说理,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细致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宣判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深圳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概要描述】  【裁判要旨】

  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

  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情介绍】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其商标及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广泛使用,多份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并在天猫平台申请网络店铺,公开对外进行招商合作,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对外进行销售。自2019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拒不提交。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深圳小米公司的获利,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裁判内容】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的证据,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利润率以30.78%计算。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曾将涉案商标作指向小米科技公司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表明其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同时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对深圳小米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经计算其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0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诉讼主张,故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的赔偿诉请,判决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被《法治日报》、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等报道。阻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难点,一是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二是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本案中,一方面,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有效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对司法解释列举之外的新型惩罚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说理,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细致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宣判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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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

  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情介绍】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其商标及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广泛使用,多份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并在天猫平台申请网络店铺,公开对外进行招商合作,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对外进行销售。自2019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拒不提交。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深圳小米公司的获利,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裁判内容】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的证据,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利润率以30.78%计算。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曾将涉案商标作指向小米科技公司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表明其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同时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对深圳小米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经计算其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0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诉讼主张,故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的赔偿诉请,判决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被《法治日报》、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等报道。阻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难点,一是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二是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本案中,一方面,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有效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对司法解释列举之外的新型惩罚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说理,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细致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宣判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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