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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认定“牧王”与“九牧王”构成近似,九牧王赢得商标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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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认定“牧王”与“九牧王”构成近似,九牧王赢得商标保卫战

  • 浏览次数:
  • 日期:2019-10-21

【概要描述】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则宣传语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

福建高院认定“牧王”与“九牧王”构成近似,九牧王赢得商标保卫战

【概要描述】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则宣传语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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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则宣传语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池某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其在塑料挂件使用“牧王”等标识的行为并不侵权。

  对此,有专家表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自主研发和原创品牌的打造,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等进行企业logo设计和商标注册等,切勿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将他人商标稍加改动后为己所用,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侵权,不但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有可能需要更换企业字号等,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凯撒皇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为池某隆。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行为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九牧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一体两面,一面使用“牧王”文字标识,另一面使用图形标识,使用方式系对第801503号商标的规范使用,并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是“品牌:牧王”,由于品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对以注册商标为核心经营资源的统称,考虑到被告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第80150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即为“牧王”,以此指称品牌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诉称,首先,“牧王”品牌远早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其属于对“牧王”品牌的正当使用。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品牌”是公司一贯的广告用语,没有与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传标语相似。再次,公司在京东、天猫开设牧王品牌旗舰店,也是对自有商标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东和天猫使用店铺的商业规则。最后,赔偿数额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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