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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200万元

  • 浏览次数:
  • 日期:2019-10-21

【概要描述】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品牌在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显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则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应当进行严

二审改判200万元

【概要描述】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品牌在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显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则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应当进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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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品牌在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显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则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应当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但实际上,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对第801503号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另查明,池某隆以个人身份共申请注册了1300多个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如今,并无证据证明池某隆对注册数量众多的商标有进行实际的商业运营和使用。另外,相关证据证明池某隆系鄂尔多斯牧王的实际控制人,而鄂尔多斯牧王所注册的“牧王”系列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从上述事实可见,池某隆、凯撒皇公司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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