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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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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 浏览次数:
  • 日期:2020-11-10

【概要描述】经过多年的等待和企盼,备受社会关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迎来决定性的时刻: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在强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墨颇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何重要意义?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方法

如何看待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概要描述】经过多年的等待和企盼,备受社会关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迎来决定性的时刻: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在强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墨颇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何重要意义?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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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年的等待和企盼,备受社会关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迎来决定性的时刻: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在强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墨颇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何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方法也是按照此顺序依次进行的。

  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又叫填平原则,意在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此次专利法修改前,我国采用专利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其思想是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导致专利侵权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使得我国大多数案件采取法定赔偿,其数额一般低于“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侵权成本低、专利侵权行为多发易发等现象。

  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前三种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上乘以一至五倍作为侵权赔偿额。惩罚性原则不仅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对故意侵权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加重了故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对于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此次专利法修改,我国从原本的补偿性原则改为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是一次巨大的制度突破,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专利故意侵权行为,从根本上激励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在打击故意侵权行为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施行后效果将十分明显,对侵权人来说,原本只是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将自己的侵权所得全部交出,或者按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赔偿,专利法修改实施后将在上述赔偿额的基础上乘以一定倍数,将大大提高侵权成本,侵权的风险大于收益,会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专利的故意侵权行为,也将极大促进专利权的转让、许可。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次修改对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但是新修改的专利法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以及达到何种程度称为“情节严重”,这需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根据实际案件情形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做出了专利权侵权裁决决定或司法调解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了行政调处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做出了仲裁决定书,或者专利权人在向涉嫌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附以相应担保措施后,侵权人继续进行专利侵权行为的,则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此外,根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专利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应当以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在专利权人没有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申请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干涉当事人的选择自动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

  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明确要求,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专利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一般来说,满足“故意侵权”至少需要举证人民法院做出的专利权侵权裁决决定或司法调解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调处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书,或者被侵权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并附以相应担保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列举对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行为频发、侵权产品数量多、对权利人造成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数量严重下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或因侵权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等作为证据。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外的专利法是如何规定的?与我国相比,有哪些异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套的陪审团制度,通过陪审团评估来确定实际损失,以此确定赔偿数额。美国现行专利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两种方式: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于一般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主观恶意侵权人的情况下适用的,赔偿额是补偿性赔偿额的三倍以下,具体数额可以由陪审团或者法院决定。

  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专利法修改还将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调整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提高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和上限,这样调整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之后的“第四顺序”,是在前三种方法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时才使用的方法。由于专利侵权行为与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侵权证据的难以取得以及可能没有发生许可行为等原因,前三种方法在确定实际判赔时常常难以使用,所以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调整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调了法定赔偿额的上下限,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实行知识产权严保护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我国2018年“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下和无赔偿”所占的比例为72.1%,2019年为54.6%,而目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中采取法定赔偿的比例较高,但赔偿额较低,提升法定赔偿额标准对于提高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同时,法定赔偿虽然不是惩罚性赔偿,但标准提高后可以使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额保持一致,不至于有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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