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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局裁决文字商标“Bord’or”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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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局裁决文字商标“Bord’or”无效

  • 浏览次数:
  • 日期:2018-01-26

【概要描述】

日本专利局裁决文字商标“Bord’or”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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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法国国家起源与质量研究所和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联合提起的商标无效请求,日本专利局(JPO)复审委员会宣布商标注册号为5737079的手写体文字商标“Bord’or”(如下图)因违反日本《商标法》第4(1)(vii)条而被宣告无效。

  商标注册号:5737079

  2014年10月9日,日本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上述有争议的商标,用于第33类包括葡萄酒在内的多种酒精饮料产品。初步申请之后,申请人要求JPO加快对该商标的实质性审查。JPO审查员应其要求优先对该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实质性审查3个月后批准该商标的注册。

  加速审查

  在商标申请满足以下要求的条件下,JPO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加速审查:

  ·申请人/被许可人将申请的标志用于或将用于至少一种指定的商品/服务,且存在紧急注册的情况,例如,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及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上或即将使用所有指定的商品/服务;或

  ·申请人/被许可人将所申请的标志用于至少一种指定的商品/服务,所有商品和服务按照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审查指南》的标准描述指定。

  加速审查系统使申请人通常在2个月内收到审查结果,而常规审查则可能需要6个月的时间。

  申诉人的申诉

  申诉人称有争议的商标与BORDEAUX(波尔多)发音相同。如果该商标被注册,相关消费者将会联想到波尔多——以法国葡萄酒产地而闻名世界的地理名称。此外,根据申请人在请求加速审查时提交的证明有争议的商标被用于指定的商品的文件,明显迹象显示申请人想要搭便车或削弱著名葡萄酒的声誉。

  因此,如果该商标被用于原产地不是波尔多的葡萄酒,这将严重损害波尔多葡萄酒基于原产地的严格控制而建立起来的声誉。这必然会以一种违背国际职责的方式对全球商业世界造成紊乱。

  为了支持其指控,申诉人引用了以前关于著名的法国葡萄酒的商标裁决,例如,罗曼尼康帝(ROMANEE-CONTI)、博若莱新酒(BEAUJOLAIS NOUVEAU)和夏布利(CHABLIS)。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1)(vii)条,裁决与商标“CHAMPAGNE”有关的文字标志“CHAMPAGNE TOWER”无效。

  日本《商标法》第4(1)(vii)条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1)(vii)条,任何可能违反公共秩序与道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商标审查指南》为该条款制定了标准并提供了实例。

  1.“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包括以下(1)至(5)条规定中的商标。

  (1)不道德的、淫秽的、歧视性的、粗暴的或令人不快的字符或数字、符号、三维形状或颜色或其任何组合及声音等商标。应根据这些商标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全面地判断其是否属于“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2)本身没有(1)中规定的成分,如果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会违背社会的公众利益或违反公认的道德意识的商标。

  (3)其他法律禁止使用的商标。

  (4)侮辱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其人民的商标或违反国际诚信的商标。

  (5)其注册违背了《商标法》预定的秩序并因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社会合理性而完全不可接受的商标。

  2.该条款下的实例

  (ⅰ)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包含“university”的文字商标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大学的名字。

  (ⅱ)包含“士(shi)”的文字商标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其象征着国家资格。

  (ⅲ)包含知名或著名的历史人物名字的商标存在向该历史人物相关的公共措施搭便车的风险,并会通过抑制此类措施的实施来损害公众利益。

  (ⅳ)包含的图形可能会损害国旗的尊严和荣誉(包括外国的国旗)的商标。

  (ⅴ)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声音标志使人们认为该警笛声响是日本为公众所知的救护车所产生的声音。

  (ⅵ)使人们想到日本和其他国家国歌的声音标志。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对申诉人表示支持,即“BORDEAUX”(波尔多)指示葡萄酒原产于波尔多地区,其已经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声望。只要有争议的商标与BORDEAUX的发音相同,消费者就可能将有争议的商标与波尔多葡萄酒或波尔多地区联系起来,这不可否认。若如此,有争议的商标就会搭便车或削弱波尔多葡萄酒的吸引力和形象,对由法国政府严格控制的原产地造成影响。

  因此,委员会因该有争议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4(1)(vii)条而宣布其无效。

  地理标志的保护

  日本《商标法》中包含保护地理标志的条款。

  原则上,仅包含地理名称或位置的标志被认为是描述性的标志属于日本《商标法》第3(1)(iii)条。即使一个标志既包含地理标志又包含其他显著部分,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1)(xvi)条,当该标志用于来自其他地区的商品时,其可能会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解。

  关于指示葡萄酒原产地的标志,第4(1)(xvii)条起重要作用。

  一个包含被JPO局长指定的指示日本葡萄酒或烈酒原产地的标志,或指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葡萄酒或烈酒原产地的标志(该WTO成员国禁止将该标志用于来源于该成员国地区之外的葡萄酒或烈酒)的商标如果用于来源于日本地区或上述成员国地区之外的葡萄酒和烈酒,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在这一点上,第4(1)(xvii)条适用于任何一个包含代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名称的商标。换句话说,由于有争议的商标未包含“BORDEAUX”,因此“Bord’or”的无效宣告案件并不适用第4(1)(xvi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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